各设区市工信局、工商联、企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工商联、企联: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通过并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做好《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的重要意义及有关内容
2008年我省在全国率先颁布《条例》,对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要求,回应新时期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关于保护合法权益的期盼,实现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适时对《条例》进行修改。本次修改重点突出三个方面:一是突出福建特色,将我省传承弘扬福建企业家精神和“晋江经验”、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最新实践成果上升为地方立法;二是突出解决问题,聚焦企业产权保护、信用修复、款项支付等痛点堵点,提出针对性对策措施;三是突出与时俱进,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修改或删除。
主要修改内容:扩大适用范围并体现福建特色。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纳入调整范围;将传承弘扬福建企业家精神,创新和发展“晋江经验”写入条例。优化各类环境。增加持续优化政务环境相关规定,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明确保障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并在制定规划和政策、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开展合作、授信融资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企业代表组织职责。进一步细化明确工商联、企联、行业协会、商会等在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方面的五项职责。强化涉企保护。在财产权保护方面,增加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等,并健全完善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保障机制,完善资金审核制度;在经营自主权保护方面,增加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利影响的相关要求;在司法保护方面,增加产权司法保护的具体要求,以及依法查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规定,并对依法惩处民企工作人员侵害企业利益犯罪作出规定。强化信用建设。增加政务诚信建设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涉企信用信息管理,增加明确失信认定、惩戒和异议核查的基本程序以及信用修复机制的相关要求。强调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增加对新闻媒体报道的要求,规定不得通过媒介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广泛学习宣传,营造良好范围
各地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贯,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宗旨和实质内容,把学习宣贯《条例》与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有机结合起来,将《条例》作为今年普法学习活动的重中之重。
(一)组织开展《条例》专题学习和培训,通过深入解读、座谈研讨等形式,把握实质要义,促进《条例》各项规定与实践的有机衔接,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二)组织开展《条例》宣传,充分运用主流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以海报宣传、专栏报道、专家解读、领导访谈、送法进企业等多种形式,对《条例》进行全面宣传和深度解读,提高《条例》知晓面和影响力,营造全社会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振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信心。
(三)动员和组织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行业协会等积极参与《条例》宣传,形成共同推进宣传、共同推进发展的新格局。
三、细化工作措施,建立配套机制
各地工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条例》贯彻落实,上下合力确保《条例》落地生效,对照《条例》及时开展立改废释工作,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现行政策文件等。各地工商联、企联要充分发挥与政府及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当地人社部门、工会的对接,尽快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对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商,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劳动者与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和谐协作;加强与同级法院的沟通,参与建立涉企纠纷多元化解合作机制,接受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申请,化解民商事纠纷。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
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2023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